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_天津神州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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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发布日期:2023-05-18 10:28:54  浏览次数:

2021 年 XX 月 XX 日发布 2021 年 XX 月 XX 日实施



CNAS-R01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1 目的与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 CNAS 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 CNAS 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 CNAS 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 27011《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 ISO/IEC 17011)

2.2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等同采用 ISO/IEC 17000)

2.3 IAF ML 2《IAF-ML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

2.4 ILAC-R7《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

2.5 I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

2.6 IAF 2015-14 号决议、IAF 2016-17 号决议、IAF 2017-19 号决议、IAF 2018-13号决议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 GB/T 27000(等同采用 ISO/IEC 17000)和 GB/T 27011(等同采用 ISO/IEC 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CNAS 徽标:代表 CNAS 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 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 认可注册号:CNAS 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 认可标识:CNAS 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 CNAS 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 1 和附录 2。

3.4 国际互认标志:国际认可论坛(IAF)或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拥有所有权,证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简称 IAF-MLA 或 ILAC-MRA 标志。

3.5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由 IAF-MLA 或 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和 CNAS 徽标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 IAF-MLA/CNAS 徽标和 ILAC-MRA/CNAS 徽标。

3.6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属于 CNAS 认可标识的特殊形式,由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 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 IAF-MLA/CNAS 标识和 ILAC-MRA/CNAS 标识,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 1 和附录 2。

3.7 认可状态声明: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8 授权签字人:经 CNAS 认可,有能力签发带认可标识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报告或证书和声明认可状态文件的人员。

3.9 CNAS 认可标识章:将 CNAS 认可标识刻制在特定的材料上,供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报告/证书上加盖的印章。

3.10 校准标签:校准实验室在被校准的器具上加贴的标明校准状态的标识。

4 CNAS 徽标和国际互认标志式样

4.1 CNAS 徽标

4.1.1 CNAS 徽标式样

4.1.2 CNAS 徽标规格

CNAS 徽标的规格如图所示,可成比例放大或缩小,应清晰可辨。

4.1.3 CNAS 徽标颜色

 CNAS 徽标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C:100 M:95 Y:25 K:0 (标准色)

C:100 M:56 Y:0 K:0 (标准色)

黑色:C:0 M:0 Y:0 K:100 (标准色)

4.1.4 CNAS 徽标使用

CNAS 具有 CNAS 徽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他机构和个人未经 CNAS 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 CNAS 徽标;CNAS 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徽标。

4.2 国际互认标志

4.2.1 IAF-MLA 标志

4.2.1.1 IAF-MLA 标志式样

4.2.1.2 IAF-MLA 标志颜色

IAF-MLA 标志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C:100 M:80 Y:0 K:0

C:100 M:56 Y:0 K:0

黑色:C:0 M:0 Y:0 K:100

4.2.2 ILAC- MRA 标志

4.2.2.1 ILAC-MRA 标志式样


4.2.2.2 ILAC-MRA 标志的颜色

ILAC-MRA 标志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C:100 M:56 Y:0 K:0

黑色:C:0 M:0 Y:0 K:100

4.2.3 国际互认标志的使用

4.2.3.1 IAF和ILAC拥有IAF-MLA和ILAC-MRA标志的所有权。CNAS是IAF和ILAC多边承认协议签署方,并与 IAF 和 ILAC 签署了使用 IAF-MLA 和 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协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4.2.3.2 CNAS 拥有 IAF-MLA 和 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权,并根据有关规定使用该标志。CNAS 通常以与 CNAS 徽标结合(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的方式使用国际互认标志。

4.2.3.3 CNAS 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得单独使用国际互认标志。

5 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5.1 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通用要求

5.1.1 CNAS 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其他机构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合格评定机构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CNAS 对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情况进行监督。

注 1: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应使用认可标识。

注 2:如果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校准证书被用于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建立测量溯源体系时,应当在校准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

5.1.2 合格评定机构应对 CNAS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建立管理程序以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规定,且不得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1.3 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准确、客观的声明认可状态,不得将认可状态声明用于其或其母体组织的其他活动。

5.1.4 合格评定机构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 CNAS 同意的名称使用 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1.5 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时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 CNAS 对合格评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书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5.1.6 当认可要求发生变化,合格评定机构未按时完成转换的,不得继续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5.1.7 合格评定机构应按照 CNAS 秘书处颁布的式样正确使用 CNAS 认可标识,保证 CNAS 认可标识的完整性;CNAS 认可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且应清晰可辨;CNAS 秘书处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 CNAS 认可标识式样,供其使用。

5.1.8 CNAS 秘书处通过在 CNAS 网站(http://www.cnas.org.cn)下载区内或其他方式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 CNAS 认可标识。

5.1.9 合格评定机构可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 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可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印章仅限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标识)等方式。

5.1.10 被暂停认可资格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被暂停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CNAS 认可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1.11 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 CNAS 作出撤销、注销或缩小认可范围决定之日起,在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 CNAS 认可的宣传,收回、销毁和删除一切带有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证书、报告、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

5.1.12 认可资格到期后,合格评定机构如未获得新的认可资格,不得继续使用 CNAS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5.1.13 合格评定机构应将认可资格的暂停、注销、撤销以及认可范围的缩小等变化及相关后果及时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

5.1.14 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应按照 CNAS 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5.1.15 当合格评定机构因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 CNAS,CNAS 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 CNAS 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 CNAS 书面准许。

5.2 认证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5.2.1 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相关知识。

5.2.2 获得 CNAS 认可的管理体系、产品、人员认证机构,应在 CNAS 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系、产品、人员认证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注:在 CNAS 的认可范围内,认证机构的认可状态声明表述为: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Accredited by 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与认可注册号。

5.2.3 对于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产品、人员认证机构,在 CNAS 认可的范围内,如果其客户希望其所颁发的管理体系、产品、人员认证证书不带 CNAS 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其客户必须向认证机构和 CNAS 说明理由。如果认证机构和 CNAS均认为认证机构的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受,可以作为例外。但管理体系、产品、人员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不带 CNAS 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的管理体系、产品、人员认证证书仍被视为在 CNAS 认可范围内。

5.2.4宣称获得CNAS认可的其他基本认可制度的认证机构,应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5.2.5 如果管理体系、产品、人员认证机构获得包括 CNAS 等多个认可机构认可,在同一认可范围内,认证机构决定颁发带有其中一个或多个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的管理体系、产品、人员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识别出认证标准的差异性,对于有差异性的认证标准,认证机构不应将 CNAS 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与他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使用在同一张管理体系、产品、人员证证书上。

5.2.6 认证机构在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时,应与本机构的名或其标志在同一个页面上。

5.2.7 产品认证机构获准 CNAS 认可时,可允许获得其认证的组织按照以下要求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单个包装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1)CNAS 认可标识应与产品认证机构的表明某种产品认证制度的认证标志如下方式使用:

(2)认证机构应与获得认证的组织签署有关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的协议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5.2.8 当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获得 CNAS 认可时,认证机构不得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将CNAS 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5.2.9 CNAS 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 CNAS 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服务或人员等进行了批准。

5.3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5.3.1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应将 CNAS 认可标识置于其签发的报告、证书首页上部适当的位置。

5.3.2 带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

5.3.3 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部结果来自于外部供应商,则不得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产品

认证标志

5.3.4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或结果依据部分非认可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或结果所依据的合格评定活动不在认可范围内。

5.3.5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部分结果来自于外部供应商时,应清晰标识。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从外部供应商的报告或证书中摘录信息应得到外部供应商的同意;如果外部供应商未获 CNAS 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5.3.6 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 CNAS 与其他认可机构签署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的信息,相关内容应经 CNAS 书面准许。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不应在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上使用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除非其获得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认可或 CNAS 与其他认可机构间有特定双边协议规定。

5.3.7 对于多地点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CNAS 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未获认可地点的相关能力在认可范围内。

5.3.8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包括外部提供的服务)中,得在相关的来往函件中含有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出具的报告或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也不能提及、暗示或使相关方误认为获 CNAS 认可。

5.3.9 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同时也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报告或证书上只允许使用CNAS 认可标识,而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5.3.10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不得将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样品或产品(或独立的产品部件)上,使相关方误认为产品已获认证。

5.3.11 实验室签发的带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若含对结果解释的内容,应作必要的文字说明,并明确所指的具体规范、标准,以避免客户产生歧义或误解。

5.3.12 实验室签发的带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意见或解释时,意见或解释应获得 CNAS 认可,且意见或解释所依据的检测、校准能力也应获得 CNAS 认可。如果意见或解释不在 CNAS 认可范围之内,应在报告或证书上予以注明。实验室可将不在认可范围内的意见或解释另行签发不带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

5.3.13 根据检测或校准结果,与规范或客户的规定限量做出的符合性判断,不属于本规则所规定的“意见和解释”。实验室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仅包含判定标准(无具体的检测或校准方法)时,不得在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3.14 同时获得检测和校准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应分别签发检测和校准的报告或证书,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仅使用检测实验室 CNAS 认可标识,校准报告或证书应仅使用校准实验室 CNAS 认可标识。

5.3.15 校准实验室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只能用于校准报告或证书

(Calibration Report/ Certificate),不得用于其他名称的报告或证书。

5.3.16 能力验证提供者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只能用于能力验证计划报告、测量审核报告,不得用于其他名称的报告或证书。

5.3.17 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生产者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只能用于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证书或宣传的媒介上,不得用于标签。

5.3.18 良好实验室规范 CNAS 认可标识或资格状态声明只能用于试验机构出具的研究报告,不得用于其他名称的报告或证书。

5.3.19 实验室生物安全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得用于报告或证书,只能用于宣传的媒介上,如网页、简介。

5.3.20 实验动物机构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得用于报告或证书,只能用于宣传的媒介上,如网页、简介。

5.3.21 科研实验室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只能用于科研实验室出具的研究

报告、技术报告等文件或宣传的媒介上,如网页、简介。

5.3.22 检验机构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只能用于检验报告、证书或宣传的媒介上,如网页、简介,不得用于标签。

5.3.23 生物样本库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只能用于报告或宣传的媒介上,如网页、简介。

5.4 CNAS 认可标识在校准标签上的使用要求

5.4.1 校准实验室应建立签发带 CNAS 认可标识校准标签的管理程序。

5.4.2 校准实验室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的校准标签可以加贴在被校准的仪器上,并且 CNAS 认可标识应置于标签上部的适当位置。

5.4.3 带 CNAS 认可标识的校准标签通常应包含以下信息:

(1)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名称和注册号;

(2)仪器唯一性标识;

(3)本次校准日期;

(4)校准标签引用的校准证书。


6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的使用要求

IAF-MLA/CNAS 标识和 ILAC-MRA/CNAS 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规则第 5 条款中有关 CNAS 认可标识的使用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6.1 CNAS 允许合格评定机构在其与 IAF 和 ILAC 签署的多边互认协议领域内使用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CNAS 秘书处颁布多边互认协议领域和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式样,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式样见本文件附录 1 和附录 2。

6.1.1 认证机构只有在与 CNAS 秘书处签署《IAF-MLA/CNAS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使用协议》后,方可使用相关标识。

6.1.2 实验室、检验机构获得 CNAS 认可批准后,可使用相关标识。

6.2 《IAF-MLA/CNAS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使用协议》和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式样可凭 CNAS 秘书处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在 CNAS 网站(http://www.cnas.org.cn)标识下载区内下载。

6.3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可用于报告、证书、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不应在名片中使用 ILAC-MRA/CNAS 标识。

6.4 使用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得提及或暗示 IAF、ILAC 和 CNAS对其活动负责。

6.5 IAF-MLA/CNAS 标识与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名称和/或认证机构徽标应在同一页面上,并且大小相近。

6.6 认证机构不得允许其获证组织使用 IAF-MLA/CNAS 标识或 IAF-MLA 国际互认标志。

6.7 产品认证机构与 CNAS 签订《IAF-MLA/CNAS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使用协议》后,可将 IAF-MLA/CNAS 标识用于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但在 IAF 批准相关的产品认证方案前,获准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即使与 CNAS 签了《IAF-MLA/CNAS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使用协议》,也不得在其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 IAF-MLA/CNAS 标识。

6.8 合格评定机构因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引起法律诉讼时 5.1.14 条款适用。

7 认可证书使用要求

7.1 合格评定机构向客户展示的认可证书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在单独使用认可证书的部分文件时,应准确地表述其认可状态和认可范围,避免产生误导或歧义。

7.2 合格评定机构的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向 CNAS 提出变更申请,并换发认可证书;当认可范围发生变化时,CNAS 将增发或重新公布认可范围。

7.3 合格评定机构可在公开出版物、文件、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示认可证书及其认可范围,且应清晰可辨。

7.4 合格评定机构被撤销或注销认可资格后,应立即交还认可证书。

8 对于误用或滥用 CNAS 认可标识、认可证书以及误导宣传认可状态的处理

8.1 CNAS 将根据任何机构和个人误用、滥用或伪造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以及误导宣传认可状态的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包括告诫、暂停、撤销或提起法律诉讼。

8.2 被暂停或撤销(含注销)认可资格的合格评定机构,如果继续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以及声明认可状态的,CNAS 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 CNAS 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8.3 合格评定机构由于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以及声明认可状态,而导致其他机构提起诉讼,如未及时通告 CNAS 或者给 CNAS 造成声誉或经济上的损失,CNAS 将撤销其认可资格,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 CNAS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8.4 上述合格评定机构或个人应对 8.1 至 8.3 项中情形导致 CNAS 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该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CNAS 采取前述处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CNAS 承担的各种罚款、赔偿费用,裁判机构或其他机构收取的各种诉讼费用。 

附录 1 (规范性附录)

 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和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式样


1 认证机构 CNAS 认可标识式样

认证机构 CNAS 认可标识由 CNAS 徽标和标明基本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通常情况下,文字和注册号置于 CNAS 徽标的右方。汉字使用宋体,英文和数字使用 Arial 字体。CNAS 认可标识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和黑色。


1.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MANAGEMENT SYSTEM”代表管理体系基本认可制度,“C”代表认证机构认可,“XXX”为认证机构认可注册流水号,M 代表管理体系。


1.2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PRODUCT”代表产品、过程、服务认证机构基本认可制度,“C”代表认证机构认可,“XXX”为认证机构认可注册流水号,P 代表产品、过程和服务。


1.3 人员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PERSONNEL”代表人员认证机构基本认可制度,“C”代表认证机构认可,“XXX”为认证机构认可注册流水号,R 代表人员。


1.4 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SPCA”代表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基本认可制度,“C”代表认证机构认可,“XXX”为认证机构认可注册流水号,A 代表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


1.5 审定核查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VALIDATION VERIFICATION”代表审定核查机构基本认可制度,“C”代表认证机构认可,“XXX”为认证机构认可注册流水号,“V”代表审定核查。

1.6 获得多个基本认可制度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在宣传认可资格时(出具认证证书除外),在不产生误导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以下示例的式样使用认可标识:2 IAF-MLA/CNAS 标识式样通常情况下,认证机构 IAF-MLA/CNAS 标识由 IAF-MLA 国际互认标志和 CNAS认可标识并列组成。

式样一:


式样二:

 

附录 2 (规范性附录)

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标识式样和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式样1 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标识式样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标识由 CNAS 徽标和表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文字和注册号置于 CNAS 徽标的右方,汉字使用宋体,英文和数字使用 Arial 字体。CNAS 认可标识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和黑色。


1.1 检测实验室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L”代表实验室(LABORATOR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1.2 校准实验室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L”代表实验室(LABORATOR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1.3 医学检测实验室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MT”代表医学检测实验室(MEDICAL TESTING)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1.4 检验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IB”代表检验机构(INSPECTION BOD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1.5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PT”代表能力验证提供者(PROFICIENCY TESTING)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1.6 标准物质生产者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RM”代表标准物质生产者(REFERENCE MATERIAL)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1.7 良好实验室规范标识式样:

其中,“GLP”代表良好实验室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1.8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BL”代表实验室生物安全(BIOSAFET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1.9 实验动物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LA”代表实验动物机构(LABORATORY ANIMINAL)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1.10 科研实验室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RL”代表科研实验室(RESEARCH LABORATOR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1.11 生物样本库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BB”代表生物样本库(BIOBANK)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1.12 获得多个认可资格的机构在宣传认可资格时,如果需要综合使用认可标识(出具证书、报告除外),可采用以下示例的式样:

2 ILAC-MRA/CNAS 标识式样

ILAC-MRA/CNAS标识由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认可标识并列组成。

式样一:


式样二:


式样三:


式样四:


式样五:


式样六:

  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20/08/27/159850673355701001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