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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被罚

发布日期:2024-02-21 10:12:18  浏览次数:

日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四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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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四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案例一:沈阳市某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某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对4辆机动车(京J1xxxx、辽A9xxxx、辽A1xxxx、辽A9xxxx)进行检测时,擅自将检测方法由简易瞬态工况法改为双怠速法,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同时,该企业对2台独立双排气机动车(辽A2xxxx、辽A0xxxx)进行检测时,只插入单采样管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该企业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检测标准,导致检测数据不能真实、准确反映检测结果。经进一步调查,上述6台车共获利800元。当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李某进行询问调查,其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该企业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六次,属于情节严重,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型企业,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被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能举一反三,开展问题自查排查并主动开展业务培训,消除工作漏洞。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规定,采用《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第41项》进行裁量,对该企业判定标准总值为40.5%,处罚金额40.5%×50万=20.25万元。综上所述,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贰仟伍佰元的决定。




案例二:法库县某交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0日,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交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通知》要求,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法库县某交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对辽AYxxxx、辽A6xxxx、辽A2xxxx、辽A3xxxx四辆车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时,人为降低发动机额定功率,使受检车辆检测合格。其中辽AYxxxx于2023年10月15日首检不合格时发动机功率为78KW,复检合格时发动机功率为58KW;辽A6xxxx于2023年10月8日首检不合格时发动机功率为52KW,复检合格时发动机功率为40KW;辽A2xxxx于2023年3月8日首检不合格时发动机功率为96KW,复检合格时发动机功率为80KW;辽A3xxxx于2023年2月3日首检不合格时发动机功率为80KW,复检合格时发动机功率为60KW。该企业通过人为降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方式使受检车辆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该企业一个自然年内涉及四台车辆出具虚假报告,属于情节严重,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型企业,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递交《涉嫌违法问题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规定,采用《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第41项》进行裁量,对该企业判定标准总值为40.5%,处罚金额40.5%×50万=20.25万元。另经调查,该企业涉案车辆4台,违法所得共计400元。综上所述,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贰仟伍佰元的决定




案例三:沈阳某保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皇姑区某机动车检测中心分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沈阳某保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皇姑区某机动车检测中心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企业检测工况录像和对应检测数据,发现该企业在2023年9月25日对车牌号为辽A8xxxx的车辆尾气检测时,将检测枪头放入车牌号为辽A1xxxx的尾气管中,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存在疑似替检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封存工况录像和检测数据,将涉案操作人员传唤到现场,通过对录像的指认,操作人员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该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一次,属于情节一般,并造成信访投诉,鉴于该企业为小微型企业,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规定,采用《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第41项》进行裁量,对该企业判定标准总值为15.5%,处罚金额15.5%×50万=7.75万元。因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处罚数额,故本案采取档次内下限进行处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决定




案例四:沈阳市某保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沈河区某机动车检测中心分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沈阳某保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沈河区某机动车检测中心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根据该企业提供的2023年7-10月份机动车尾气检测超标后复检合格的24份报告与检测现场原始录像进行一一核对,发现在2023年9月19日一辆车牌号为辽AC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该企业3号检车线开展复检时,操作人员将检测枪头放入车牌号为辽Akxxxx的尾气管中,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存在疑似替检情况。执法人员将涉案操作人员传唤到现场,通过对录像的指认,操作人员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该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一次,属于情节一般,并造成信访投诉,鉴于该企业为小微型企业,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主动召回涉案车辆,出资维修确保复检合格并主动递交《涉嫌违法问题情况说明》。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规定,采用《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第41项》进行裁量,对该企业判定标准总值为15.5%,处罚金额15.5%×50万=7.75万元。因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处罚数额,故本案采取档次内下限进行处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决定




案例启示

近年来,沈阳市机动车保有量呈大幅上升趋势,机动车检测行业发展迅速,检测机构数量逐步增加。在行业茁壮发展的背景下,个别检测机构忽视正规运行的重要性,对员工的业务培训与检测程序规范性疏于监管,在履行机动车排放检测法定职责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未按规范技术操作,导致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机动车尾气污染是沈阳市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检测机构的不规范运行直接导致尾气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将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下一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重点查处违规运营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不按规范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全面净化机动车排放检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