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SC15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发布日期:2023-05-16 10:20:56 浏览次数:
CNAS-SC15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certification bodies certifying the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前言
本文件是CNAS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并与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CNAS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
本文件代替了CNASSC5:2017。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范围
1.1 为规范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活动,并对实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开展认可,制定本文件。
1.2本文件适用于CNAS对实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3本文件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本文件C部分是对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05《确定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的补充要求:本文件G部分是对认证业务范围分类的指南。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1.4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外,CNAS制定的认可规则和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和指南均适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有效版本)适用。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CNAS-CC105《确定管理体系宙核时间(QMS、EMS、OHSMS)》
GB/T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50430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19000和GB/T19011中的有关术语和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施工专业资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
R 部分
R1 认可程序
R1.1 认可申请
R1.1.1具备下列条件的认证机构,可向 CNAS提出认可申请:
1)已经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
2)已按照本文件及相关的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通常情况下,申请机构相应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6个月,且已在由请认可领域完整实施了至少3个组织的认证。
3) 至少具有10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专业宙核员。
R1.1.2 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按照要求填写认可申请书,连同本机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满足本文件条款R1.1.1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交CNAS。
R1.2 评宙准备
CNAS对申请方的认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根据申请方的具体情况策划认可评审方案。
R1.3 评审
CNAS依据认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方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实施评审。评审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见证评审。
评宙程序同CNAS-RC01的规定。
R1.4 见证评审
R141初次认口评审至少进行一次见证评审,包括对同一认证项目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
R1.4.2一个认可周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见证评宙。
R1.5 认可决定
当确定申请方符合CNAS认可规范的要求,目已针对认可评宙中所发现的不符合,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并经 CNAS 评审组验证后,CNAS 将做出认可决定。
R2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CNAS对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到本文件附录A中的大类。
鉴于工程建设行业认证认可活动的高风险性质,CNAS对于本文件附录A《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务范韦分类表》中带“*”的类别有强制见证要求,通常在见证评审后予以认可。
C 部分
C1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从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应为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并应按照本文件和其它相关的CNAS认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
C2文件
021认证机构应在北公开文件中说明,其依据GBT19001《质量管理休系要求和GB/T5043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C2.2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中明确,申请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1)已按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GB/T5043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和运行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并已实施了覆善所有程序的内宙和管理评宙;
2) 在有要求时,接受 CNAS 的见证评审及确认审核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C3认证人员
C3.1 按照 CNAS 认可规范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各类认证人员(如:认证实施规则或方案制定、合同评审、审核方案管理、审核实施、认证决定、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培训指导与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和认证机构对认证业务范围特点的分析,确定其管理能力和/或专业能力资格准则,并进行评价、聘用、培训和持续监控。
认证机构应确保其参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员具备GB/T19001和GB/T50430审核的能力,且取得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证书和建筑施工领域专业注册证书。
C3.2 审核组中提供专业支持的审核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通常情况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满足专业能力的最低要求:
1)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至少4年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2)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至少6年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3)非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至少8年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C3.3审核组中提供专业支持的技术专家,应不低于审核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注:1、“相应专业”指与本文件附录 A《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业务范围相对应的专业。
2、“相关专业”指除本文件附录 A《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业务范围相对应的专业外,其它与建设业有关的专业。
3、“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是指与本文件附录 A《工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各小类相对应的工作经历。审核人员应提供相关的证实材料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内容足以支持该业务范围的专业能力。
C4证要求
C4.1 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方提交以下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如:
1)证明法律地位的文件;
2)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许可如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3)在建项目清单,必要时认证机构应对在建项目清单进行核实:
4)依据GBT19001和GB/T50430建立了管理体系的相关证据。
C4.2核准备
C4.2.1认证机构应对申请方的认证申请进行评审并保持记录,以证明认证机构能够对拟实施认证的组织完成以下工作:
1)明确申请的认证范围;
2)界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范围;
3)确定实施审核所需的能力;
4)考虑申请方申请的认证范围、场所及活动的复杂性,确定完成审核需要的审核时间;
C4.2.2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方的在建项目清单及具体特点策划审核方案。审核方案应确定对申请方的多场所及临时场所的抽样计划。
C4.3审核组
C4.3.1 认证机构应任命一个合格的审核组,在确定的审核范围内,对申请方(受审核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可信任的审核。
C4.3.2 认证机构应确定对审核组的选择条件。当认证机构针对某一特定的认证项目选派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拟派人员的资格、能力和经验,以确保审核组具备与拟执行的宙核任务相适宜的能力。
1)审核组应具备符合本文件C3.2 条款要求的专业审核员:
2)需要时,认证机构可以聘用技术专家为审核组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不应低于本文件C3.2条款所规定的专业能力要求。
C4.4 审核人日
认证机构应根据CNAS-CC105《确定管理体系宙核时间(QMS、EMS、OHSMS)》中关于 QMS 领域的要求,并考虑认证依据的变化确定宙核时间。
C4.5审核
C4.51认证机构应依据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GB/T5043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由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
C4.5.2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初次审核应包括两个阶段,且两个阶段均应是现场审核。
C4.6认证决定
认证机构负责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满足本文件条款C3.2或C3.3
要求的人员。该人员应具有认证的否决权。
C4.7 认证证书
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0年第 21号)规定:“各认证机构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应当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430)开展认证审核活动。该认证证书标注的认证依据标准应为:GB/T19001/ISO9001和GB/T50430。”
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可[2012]32号)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因参与境外招投标工作,需要单独取得ISO9001认证证书时,具有能力的认证机构依企业申请可向已取得GB/T19001和GBT50430认证的获证组织单独颁发ISO9001认证证书,但该证书不能在中国境内使用和展示。”
C471经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依据为GB/T19001/ISO9001和GB/T50430的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以带有CNAS认可标识,但该证书不得带有IAF-MLA/CNAS 联合标识。
C4.7.2经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向建筑施工组织单独颁发的ISO9001认证证书可带有AF-MLA/CNAS 联合标识,但该证书的认证范围及证书注册号码应与依据GB/T50430 和GB/T19001标准的认证证书相同。
G 部分
G1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认证机构宜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特点,对认证业务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本文件附录A为认证机构从事工程建设类施工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提供了认证业务范围分类方法。认证机构可依照本附录对认证业务范围实施进一步的细化分类管理。
1)对于带“*”的类别,CNAS强制见证要求,通常在见证评审后予以认可;
2)其中公路工程施工、铁路工程施工、桥梁和隧道的建设、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可见证其中任意一个类别;港口与航道工程建设、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可见证其中任意一个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