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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发布日期:2023-05-16 10:32:16  浏览次数:

CNASR2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RulesforImpartialityandConfidentiality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1目的与范围

1.1为确保认可工作的公正性,维护申请人和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信息保密权利,特制订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在认可工作中应遵循的公正性及保密方面的原则与要求,适用于CNAS 在认可工作中涉及的所有过程及活动。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讧)。

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17000)

ISO/IEC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GB/T27000、ISO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合格评定机构:指从事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既指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也指已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

3.2 申请人:正在寻求 CNAS 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

3.3 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已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合格评定机构。

3.4 合格评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校准、检验、管理体系认证、人员认证、产品认证、过程认证、服务认证、能力验证提供、标准物质生产、确认与核杳。

3.5 评审员: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或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3.6 利益相关方;认可机构、合格评定机构、合格评定机构的联盟及客户、行业机构、贸易联盟、方案所有者、政府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及包括顾客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

3.7 公正性风险:来源于 CNAS 所有权、治理结构、管理、人员、共享资源、财务、合同、外包、培训等。

3.8 咨询:参与合格评定机构以获得认可目的的任何活动。包括:为合格评定机构准备或编制手册或程序:参与合格评定机构的运行或管理:或就某个合格评定机构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运作程序的制订与实施和(或)能力的开发与运用提供特定的建议或培训。

4 公正性

4.1CNAS 应公正的开展认可活动,并对认可活动的公正性负责,不接受来自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对公正性造成的影响。

4.2 CNAS 在组织结构、方针政策制定、评审过程及认可决定、认可管理及相关活动等方面,充分体现和保证认可工作的公正性。

4.3 CNAS向社会承诺CNAS在认可工作中涉及的所有过程及活动中确保认可工作的公正性,向社会公开公正性政策和有关文件。

4.4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CNAS认可要求的合格评定机构,无论其规模、隶属关系、经济状况如何,均有权获得认可。CNAS 不以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数量作为认可的限制条件。当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与CNAS存在利益冲突等公正性风险无法降低到可接受程度时,或经证实在认可活动中存在欺诈行为、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时,则不予以认可。

4.5决定CNAS 方针、政策和参与认可文件制修订的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专门委员会、实验室专门委员会、检验机构专门委员会由与认可有关的利益方代表组成,任何一方代表均不占支配地位。

4.6 CNAS的认可决定和申诉裁定通过公正投票方式,由具备能力且未参与相关评审的人员作出。

4.7 CNAS 及其认可相关人员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包括认可对象所从事的合格评定服务和咨询等其他商业活动。CNAS的活动不与咨询活动发生联系CNAS 也不以任何方式推荐、暗示使用任何咨询服务机构或人员。

4.8当CNAS需要以共同拥有所有权或合同安排的方式,与其他法律实体合作时,CNAS将要求这些利益相关方的活动也不得损害认可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4.9CNAS不接受任何影响认可工作公正性的经济资助。

4.10CNAS的认可相关人员,包括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专门委员会、实验室专门委员会、检验机构专门委员会、评定专门委员会、申诉专门委员会和最终用户专门委员会等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秘书处工作人员、评审员、技术专家等,在参与认可决定、从事评审或处理申、投诉前均须签署“公正性与保密声明”,承诺遵守各项公正性及保密守则,主动报告本人及所在机构与工作对象之间存在的或潜在的行政、经济、商务等方面的利害关系,并对公正性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凡有利益冲突可能的人员均应主动回避。

4.11CNAS要求所有可能影响认可过程和结果的人员客观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可能损害认可公正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

4.12 CNAS制定持续识别、分析、评价、处理、监督认可引发的公正性风险的文件,定期识别对公正性的影响,并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4.13 CNAS 定期识别和评估认可活动引发的各类风险包括公正性风险,对引发的风险责任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来自于 CNAS 内部、外部组织、机构或人员等引发的风险,最大程度降低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

4.14如果与 CNAS 有关的机构提供咨询或实施合格评定活动的服务,与CNAS有不同的最高管理者,有不同的人员实施认可决定过程,有明显不同的名称、徽标和标识,防止影响认可活动结果的有效机制。

4.15 组织或作为演讲者参与培训、宣贯、教育课程,前提是这些课程仅限于可公开获取的基本信息, 不能为某个合格评定机构提供针对该机构活动的具体解决方案在评审中提供增值服务,如在评宙中识别明显的改进机会,但不能提供具体的解决建议;为新认可机构提供关于认可过程建立的建议:为方案所有者提供有关认可要求(包括相关合格评定标准的要求)的建议等活动不视为对公正性的风险。

5 保密

5.1 CNAS对在认可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有关申请人或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商业、技术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申请人或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书面同意,ONAS均不对外透露其保密信息,如计划公开发布信息时,应事先告知合格评定机构。认可过程中获得的所有信息应视为专有信息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需要履行法定责任或信息是合格评定机构公开信息或认可机构与合格评定机构达成了一致的信息(如:对投诉做出的处理回复)除外。

5.2CNAS应保密的信息包括:

a)申请人申请认可的资料及文件;

b)评宙或其他认可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c)申请人档案;

d)CNAS 从其他合法渠道(如投诉,监管机构)获得的由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的有关信息,目天经信息提供者同意,不将相关信息告知申请人或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

e)其它专门确定的保密信息。

5.3 在下列情况下,CNAS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a)合同约定授权发布,得到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书面同意或合同约定;

b)履行法定责任。

5.4 CNAS 从合格评定机构以外获得的其他信息(如投诉或监管机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应对信息来源保密,未经信息提供者同意,不能告之合格评定机构。

5.5 CNAS所有与认可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所有委员会的委员、秘书处的工作员、评宙员、技术专家以及其他参与认可活动的人员、申请人、合同方等均须对在认可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或产生的有关申请人或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信息保密。

5.6 CNAS公开信息包括:

a)CNAS 公布的关于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认可状态的信息,包括获准认可、拒绝认可、暂缓认可、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扩大或缩小认可范围的事实及认可范围的详细情况(包括认可证书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如电子媒介);

b)由请人或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已公开或应公开的信息

c)CNAS 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有关自请人或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的公开信息。

d)CNAS 出版物、电子媒介或其他方式公开信息,包括授权的信息、权利和义务的说明、财务支持方式的基本信息、加入国际承认协议的信息以及除认可活动外开展其他活动的信息。

e)CNAS 认可过程的信息,包括认可方案、认可评宙和认可过程、认可要求的引用文件、认可费用、合格评定机构权利和义务的说明、投诉和申诉的提出与处理程序、认可标识使用或其他认可声明的信息。

5.7CNAS及时通知认可要求的任何变更。认可机构在决定变更的具体形式和生效日期之前,应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5.8CNAS在决定并公布认可要求变更后,应确认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是否符合变更的要求。